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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政教督通[2009]88号
【颁布时间】 2009-12-10
【实施时间】 2009-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3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对2009年度义务教育合格学校进行抽查认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对2009年度义务教育合格学校进行抽查认定的通知

  (湘政教督通[2009]8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经研究,定于2009年12月下旬对全省2009年度建设的义务教育合格学校进行抽查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抽查认定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组织实施。本次抽查共设7个督查组,分别由省教育厅党组成员、主任督学李丽,省委教育工委委员、省教育厅副主任督学聂荣华,省教育厅副主任督学周德义,省教育厅副巡视员唐亚武,省教科院党委书记田刚,国家督学、省教育厅原副主任督学杨国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雷桂平担任各组组长。督查组成员每组6人(包括组长),以部分省督学和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为主,另由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和财务建设处分别抽调部分教育装备和基建方面的专家参加。

  

  


  二、时间安排

  

  抽查从12月21日开始,每个市州安排4天左右的时间,每个县(市、区)安排两天左右的时间。

  

  


  三、抽查方式

  

  每个市州抽查两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抽查3-4所学校(基本涵盖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乡镇中心学校和完全小学),并适当抽查市直学校。抽查的县(市、区)及学校名单由各督查组组长确定。

  

  


  四、分组安排

  

  每个督查组各评估两个市(州),具体安排如下:

  

  督查一组:依次评估湘西自治州、湘潭市

  

  督查二组:依次评估岳阳市、益阳市

  

  督查三组:依次评估永州市、衡阳市

  

  督查四组:依次评估邵阳市、长沙市

  

  督查五组:依次评估郴州市、株洲市

  

  督查六组:依次评估张家界市、常德市

  

  督查七组:依次评估怀化市、娄底市

  

  抽查程序

  

  1.确定抽查的县(市、区)和学校;

  

  2.查阅县(市、区)准备的相关佐证资料;

  

  3.到学校实地考察、查阅资料;

  

  4.对相关人员进行走访或座谈;

  

  5.汇总督查情况;

  

  6. 以县为单位简要反馈评估意见。

  

  


  五、结果运用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辍学率严重超标、基本的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严重不足、有d级危房、学校因合格学校建设负债、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不能认定为合格学校。

  

  1.对评估认定合格的乡镇中心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初中学校,由市州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在适当时候统一公布合格学校名单。对评估认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学校,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无法达到合格学校标准的,要合并或撤销。

  

  2.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县级教育工作“两项督导评估考核”和教育强县(市、区)督导评估的重要依据。

  

  3.各市州2009年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结果与省级抽查结果30%以上不相符的,整个市州的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由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室重新评估后再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抽查认定,且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工作2009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一等奖。

  

  


  六、工作要求

  

  1.本次抽查不召开专门的汇报会,但县(市、区)政府要提交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情况的书面汇报材料和对学校评估(或初评)的意见及相关佐证资料,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提交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情况的书面汇报材料和对所查学校的督导评估意见及相关资料,各项目学校要提交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工作情况的书面汇报材料和自查报告。

  

  2.对县(市、区)抽查结束时召开意见反馈会,参会人员为:市州教育局和教育督导室负责人,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教育的领导和教育、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3.抽查期间,双休日照常工作,请有关单位和学校提前做好安排。

  

  4.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室、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学校应积极配合督查组工作。

  

  5.严格执行督导评估有关廉政纪律规定,接待工作一律从简。

  

  6.请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室共同参与省里的抽查。

  

  


  七、其他事项

  

  抽查的对象、内容和验收标准仍按《关于做好2009年度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湘政教督通〔2009〕84号)有关要求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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