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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其淮北市知名商标资格: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知名商标资格的; (二)使用知名商标的商品低劣,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知名商标所有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 推荐认定淮北市知名商标评审、认定和公告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列支,并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 对获得淮北市知名商标的,市政府给予20000元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商标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知名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