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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09]39号
【颁布时间】 2009-12-10
【实施时间】 2009-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3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四、强化政策、平台、管理和技术支撑

  

  (一)制定完善政策。修订《山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出台《山西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以及初始排污权分配、排污权交易监管等实施细则。建立完善排污权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水平相协调、适应环境保护实际需要的排污权价格体系。研究制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收益处置、排污权交易管理费的具体规定。

  

  (二)构建交易平台。依托山西省现有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设立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主要承担排污权交易的信息提供、交易服务、业务技术指导等工作。

  

  (三)深化环境管理。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管理的基础工作,健全污染源管理台账,建立排污总量监测核算体系,完善排污总量在线监控系统,健全并完善适应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排污总量监管执法体系,严厉查处各种弄虚作假行为,确保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不断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技术支撑。加快发展环境科学技术,积极推进区域环境容量、区域排污总量、行业排污绩效、行业平均污染治理成本的动态监测、定量测算和科学管理,为实施排污总量监控、加强环境监测监控监管、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加强相关审核程序、技术标准和方法的研究,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构建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系统。

  

  


  五、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是一项系统的改革创新,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省里建立由环境保护、财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税务、物价、法制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研究协调相关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对排污权交易特别是资金使用、收益分配的监管,协同推进试点工作。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保障必需的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排污权交易的工作经费,支持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和涉及排污权交易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的研发应用。同时,研究建立排污权储备资金制度,并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有利于排污权交易的相关税收政策。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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