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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工商发[2009]136号
【颁布时间】 2009-12-10
【实施时间】 2009-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3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省开展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省开展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工商发〔2009〕13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要求,经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研究决定,从7月15日至10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严厉打击传销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势头,全力维护全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庆祝建国60周年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

  

  (一)工作目标:通过依法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传销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分子,坚决遏制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发展蔓延势头;通过大力开展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通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治理传销的长效机制;通过排查处置不稳定因素,最大限度地排除各种隐患,为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典活动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重点:一是坚决取缔"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和利用互联网等形式的传销活动;二是严厉查处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方便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工商、公安机关要依照《禁止传销条例》和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三是加强对直销企业的监管,查处直销企业和相关直销企业从事传销、违规培训、跨区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四是严密监控重点传销组织活动。对“欧莱雅”、武汉新田、克登庸等传销组织要严密关注,露头就打。同时,对本地有传销倾向的企业,特别是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企业,要加强监督管理和法规宣传,引导其规范守法经营,对屡教不改且经调查证据确凿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工作措施

  

  (一)组织排查摸底,全面掌握情况

  

  各地工商、公安机关要结合日常了解、掌握的线索和情况,迅速组织力量,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本地区的传销组织、窝点、人员、传销类型、活动区域等基本情况。工商、公安机关要依托打击传销信息库,充分运用已有信息,加强信息交流共享,从中排查出案件线索以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确定重点对象和工作目标,为下一步防范、控制和查处工作打下基础。

  

  (二)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查处力度

  

  公安、工商机关要集中力量,查办一批传销违法犯罪案件。主要打击涉及地域广泛、涉案金额巨大、参与人员众多、社会危害严重的大要案件,特别是要将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作为打击重点。用足、用好《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组织领导传销罪”、《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武器,充分发挥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作用,对从事传销违法活动和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行为,工商部门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没有实际产品,纯粹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或打着“资本运作”等幌子以及利用网络从事传销犯罪活动的,公安机关要予以坚决打击。在案侦工作中,要重点打击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对为传销活动提供出租房屋、活动场所等条件的,工商、公安机关要依照《禁止传销条例》和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地公安、工商机关要针对不同类型传销违法犯罪的特点,研究和运用相应的打法,以取得最佳的打击效果。对省公安厅、省工商局联合督办的案件,承办地公安、工商机关要成立专案组,分管领导牵头,组织专门力量,快侦、快破、快处。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维稳工作

  

  各级工商、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稳定带来的冲击和隐患。行动中,对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要迅速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通报维稳办,重大事项要同时层报上级主管部门。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工商、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维稳办的具体指导和协调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在严厉打击传销组织者、策划者、骨干分子的同时,对多次参加传销活动,既是受骗者也是骗人者,影响恶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劳动教养;对上当受骗且没有欺骗他人参加的,以帮助教育为主,提高其识别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防止反复上当受骗参与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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