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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顺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提高不利气象条件下扬尘污染防治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天气预警的发布。 第三条 扬尘污染天气预警以准确、适度发布为原则,由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本市陆地辖区内扬尘污染天气预警。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根据风力、空气湿度等气象监测数据和历史气象资料发布全市或者分区扬尘污染天气预警。 市气象主管部门根据市人居环境委每年定期公布的重点扬尘污染源(以下简称重点扬尘污染源)并结合全市的气象监测点,在重点扬尘污染源的2公里范围内设置风力、空气湿度等观测点,作为扬尘污染天气预警发布的气象条件观测点。 市气象主管部门根据气象监测设备的不断完善和预警效果,适时调整预警发布的气象条件。 第五条 当预计未来6小时内全市或者分区可能或者已经出现相对湿度≤50%且平均风速≥5级的气象条件时,市气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状况,发布全市或者分区扬尘污染天气预警。 第六条 当扬尘污染天气预警区域内的相对湿度>50%或者平均风速<5级时,市气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状况,解除扬尘污染天气预警。 第七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在发布或者解除扬尘污染天气预警前1小时内,应当与市人居环境委会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向社会发布或者解除扬尘污染天气预警。 第八条 市人居环境委建立的污染源数据库和扬尘污染管理信息系统应当与市气象主管部门实行信息实时共享,以利于及时掌握信息,及时调整和完善预警发布方法。 第九条 根据深圳历史记录的气象资料分析,结合大气质量和人类活动特点,确定本市扬尘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时段为每年10月到次年1月的7时-20时。 第十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以重点扬尘污染源为重点预警发布区域,并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发布全市或者分区扬尘污染天气预警。 分区扬尘污染天气预警,特区内以每个行政区为最小单元发布;特区外以街道办为最小单元发布,并根据天气可能影响范围大小按行政区或者街道办或者行政区与街道办组合单元发布。 第十一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发布扬尘污染天气预警后10分钟内,通过传真或者手机短信等方式将扬尘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送至市人居环境委、规划国土委、交通运输委、住房和建设局、城管局、水务局等部门和电台电视媒体,同时在气象网站上公布。 电台电视媒体在接到扬尘污染天气预警信息15分钟内,应当通过主持人口播或者电视滚动字幕方式播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扬尘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区域图示和地域用语 2.扬尘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图形和文字模板(略) 附件1:分区预警发布常用地域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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