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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司文[2009]260号
【颁布时间】 2009-12-10
【实施时间】 2009-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4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和河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人民检察院人民调解告知书

  


  :

  

  我院已收到  区(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 一案的案件材料。现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和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充分告知于你,你有权自愿申请将该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当事人签名:

  

  年月日

  

  (检察院盖章)

  


  附件2:

  
人民调解申请书

  


  当事人:

  

  代理人:

  

  纠纷事实与申请事项:

  

  案件承办单位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我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所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已充分认知,现自愿申请将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当事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3:

  
××人民检察院委托人民调解函(存根联)

  

  豫检委调函字(  ) 号

  


  一案双方当事人(代理人)申请人民调解,现委托 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经办人:

  

  
(人民检察院盖章)

  

  年 月 日

  


  -----------------------------------------------------

  

  
××人民检察院委托人民调解函

  

  豫检委调函字(  ) 号

  


  人民调解委员会:

  

  现将一案委托你调委会调解,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你处,请在十日内完成调解工作。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期限不超过十日。

  

  调解结束后,请将《人民调解会调解结果反馈函》等材料移送我处。

  

  附:

  

  
人民检察院(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4:

  
人民调解结果反馈函(存根联)

  

  豫民调函字(  )号

  


  案已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已、未)达成调解协议。现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

  

  人民检察院。

  

  
(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

  

  人民调解员:

  

  年  月  日

  


  ------------------------------------------------------

  

  
人民调解结果反馈函

  

  豫民调函字(  ) 号

  


  人民检察院:

  

  你院于 年 月 日转来 一案,已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已、未)达成调解协议。现将该案件有关材料移送你处,请查收。

  

  附:

  

  
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

  

  人民调解员:

  

  年  月  日

  


  附件5:

  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统计表

  

  年  月

  

  

项目

单位

委托

总数

(件)

调解

成功

正在

调解

案件

类别

处理结果

(件)

%

(件)

轻微刑事(件)

未成年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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