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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明电[2009]87号
【颁布时间】 2009-12-09
【实施时间】 2009-1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4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政策落实情况的通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政策落实情况的通报

  (皖政办明电〔2009〕8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各项政策,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今年1-10月全省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政策落实情况通报如下:

  

  


  一、困难企业认定情况

  

  截至10月底,全省累计认定困难企业4506户(含26户省属困难企业)。据统计,全省已认定的困难企业中有161户因生产经营状况好转,不再纳入困难企业范围。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实情况

  

  截至10月底,全省累计已缓缴社会保险费22亿元。其中:

  

  缓缴养老保险费企业2621户(含行业统筹企业),缓缴金额18.7亿元(含行业统筹企业缓缴7.2亿元)。其中,六安、芜湖、淮北、合肥、阜阳5市缓缴数额均在亿元以上;淮南、安庆、宣城3市缓缴数额超过5000万元;黄山、宿州、蚌埠、池州、马鞍山、亳州、滁州、巢湖、铜陵9市缓缴数额低于5000万元。

  

  缓缴医疗保险费企业1537户,缓缴金额2.22亿元。其中,六安、安庆、芜湖、淮南、合肥、阜阳6市缓缴力度较大,缓缴数额均在千万元以上;亳州、滁州、马鞍山、巢湖4市缓缴数额超过500万元;宿州、蚌埠、宣城、池州、黄山、淮北、铜陵7市缓缴数额低于500万元。

  

  缓缴工伤保险费企业1575户,缓缴金额0.22亿元。其中,六安市缓缴数额441万元;阜阳、芜湖、安庆3市缓缴数额均超过200万元;宿州、蚌埠、滁州、宣城、池州、黄山、亳州、淮南、马鞍山、铜陵、巢湖、淮北、合肥13市缓缴数额低于100万。

  

  缓缴失业保险费企业1991户,缓缴金额0.69亿元。其中,六安、芜湖2市缓缴数额分别达1783万元、1530万元;阜阳、淮南、安庆3市缓缴数额超过500万元;宿州、蚌埠、亳州、滁州、马鞍山、巢湖、宣城、铜陵、池州、黄山、淮北、合肥12市缓缴数额低于100万元。

  

  缓缴生育保险费企业1091户,缓缴金额0.16亿元。其中,铜陵、六安、亳州、芜湖、阜阳5市缓缴数额均超百万元;宿州、蚌埠、淮南、滁州、马鞍山、巢湖、宣城、池州、安庆、黄山、淮北、合肥12市缓缴数额低于100万。

  

  


  三、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实情况

  

  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政策出台后,各市根据当地基金结余情况,及时制定了本地区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的具体办法,降低幅度较大。据统计,全省医疗保险费率平均降幅为18%,失业保险费率平均降幅为34%,工伤保险费率平均降幅为31%,生育保险费率平均降幅为27%。截至10月底,全省因降低费率累计减收四项社会保险费约6亿元。其中,医疗保险费2.95亿元,工伤保险费0.9亿元,失业保险费1.7亿元,生育保险费0.45亿元。

  

  


  四、岗位补贴、培训补贴和社保补贴落实情况

  

  截至10月底,全省累计为1671户困难企业发放岗位补贴资金3.1亿元,涉及职工41.32万人。其中,安庆、亳州、马鞍山、合肥、阜阳、滁州、蚌埠7市补贴数额均超千万元;淮北、宿州、淮南、铜陵、池州5市补贴数额超过500万元;六安、巢湖、芜湖、宣城、黄山5市补贴数额低于500万元。

  

  截至10月底,全省共为800户困难企业发放培训补贴资金0.99亿元,涉及职工40.7万人。其中,淮北、合肥、淮南3市补贴力度较大,补贴数额均超千万元;宿州、蚌埠、阜阳、滁州、六安、巢湖、芜湖、宣城、铜陵、安庆、黄山11市补贴数额超过100万元;亳州、马鞍山、池州3市补贴数额低于100万元。

  

  全省有277户困难企业享受社保补贴,共补贴资金2亿元。

  

  


  五、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认真落实国家减负稳岗各项政策。国家已明确将各项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政策措施执行到2010年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按照国家“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扎实做好就业稳岗、社保减负各项工作,巩固经济回升基础,保持发展的良好势头。

  

  (二)加大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推进力度。凡是认定的困难企业,只要企业申请,均可享受缓缴政策。新产生的困难企业要及时予以认定,各地不得对困难企业享受缓缴政策设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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