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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颁布时间】 2009-12-09
【实施时间】 2009-1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5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地质勘查成果通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各地勘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地质勘查成果通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52号)及国土资源部2009年度贵阳座谈会精神要求,为切实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服务,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现将2009年度地质勘查成果通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地质勘查成果通报是我市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成果的反映,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地质勘查成果通报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本项工作,组织精干人员,本着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编制通报内容,全面反映本单位2009年度地勘工作成果,不得虚报、漏报。本年度未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的地勘单位,需填报空白表格上报。

  

  


  二、2009年度地质勘查成果通报编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参照《省级地质勘查成果通报提纲及编写要求》(见附件1),编写2009年度北京市各类投资主体等开展的基础性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含矿山生产勘探和境外矿产勘查)完成的实物工作量、投入资金、成果信息;地质工作社会化服务进展;各地质勘查单位、科研院校、矿山企业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在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中取得的新发现、新进展、新突破、新成果等。

  

  (一)2009年度地质勘查成果通报总体要求参照附件1,包括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和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三方面的内容。其中:基础地质调查参照附件2中表1编写;矿产资源勘查部分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勘查资金和主要工作量完成情况、新增查明矿产资源储量情况和矿产资源勘查重要成果,这三项内容分别参照附件2中表2、表3、表4、表5编写,表3中矿产地界定条件参照附件4,属矿产资源勘查重大成果的,按附件1的简报要求编写简报;地下水监测、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部分参照附件2中表6、表7、表8编写。

  

  (二)2009年度在境外开展矿产勘查的成果情况报告参照附件3编写。

  

  (三)地质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参照附件1的要求编写简报。本市通报期年份年度商业性矿产勘查和地方财政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工作中取得的地质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成果等均在此项中填报。

  

  (四)地质工作社会化服务参照附件5的要求编写简报。

  

  (五)未列入上述各项的其他地质勘查工作,请各单位将项目概况上报,包括项目、资金及主要进展和成果等。另外,本市开展的农业地质调查和城市地质调查等工作也属此类。农业地质调查包括大调查安排的1:25万多目标地球化学调查和中央、地方专项安排的多目标农业地球化学调查工作;城市地质调查指在北京等试点城市开展的多目标城市地质调查工作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城市地质调查。

  

  (六)2009年度有关地勘成果通报数据引用时间为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

  

  


  三、上报方式和时间

  

  各单位从北京市国土局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地勘成果通报的具体工作要求及相关文件,填报完成后,由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09年12月18日前将地质勘查成果通报的文字材料和表格电子版和纸质各一份上报北京市国土局(本年度未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的地勘单位,需填报空白表格上报)。报送地址:北京市地质调查研究院办公楼316房间。

  

  


  四、注意事项

  

  (一)地质勘查成果通报工作遵循属地化原则,即只通报在北京市辖区范围内的地质勘查成果和境外开展矿产勘查的成果情况,为了解各单位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情况,请将在其他省市开展的地质勘查项目情况除报送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厅(局)外,同时报送我局。

  

  (二)所有表格不得改动表头内容,特别是计量单位不得改动。

  

  联系人:姜龙群 联系电话:13520330715

  

  梁亚南 联系电话:51529220

  

  email: 316347511@qq.com

  

  邓武中 联系电话:64409827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省级地质勘查成果通报提纲及编写要求

  


  


  一、编写提纲及附表

  (一)基础地质调查

  1.区域地质调查

  2.区域地球物理调查

  3.区域地球化学调查

  4.区域遥感地质调查

  5.区域海洋地质调查

  6.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

  7.其它(含农业地质和城市地质等)

  (二)矿产资源勘查

  1.矿产资源勘查的投资和工作量投入

  2.新增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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