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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开具要求包括: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涂改; (三)必填空格不能空白。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专用凭证确定为废证: (一)专用凭证与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样式不符或凭证印刷有缺陷; (二)专用凭证没有“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注)印鉴; (三)专用凭证缺页; (四)专用凭证填写有涂改痕迹; (五)消费者携带未填写的空白专用凭证或非备案回收网点工作人员填写的专用凭证; 第十七条 专用凭证在开具时因填写错误不能继续使用或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况,需在该专用凭证明显位置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留,在规定10个工作日内交至凭证发放部门。 第十八条 中标回收企业下属回收网点在开具专用凭证的当天必须将销售联交予交售人(或团体),回收、拆解联整理、登记入册,并将相关信息当天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不影响交售人(或团体)购置新家电享受补贴时销售企业录入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回收企业运送回购废旧家电至拆解处理企业时,回收、拆解处理企业双方应做好拆解联的交接与记录,拆解企业及时对回收废旧家电进行货、单核对,确认后将接收的废旧家电以及相对应的专用凭证号码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 因拆解处理企业保管不善造成的专用凭证遗失、被盗、伪造等情况需及时上报省经信委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登记与处理。省经信委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依据相关法律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销售企业及下属销售网点根据当天专用凭证销售联收取数量与相应的新家电销售量进行核对,并将补贴产品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将专用凭证销售联整理、妥善保管、登记入册。 专用凭证因销售企业及属下销售网点保管不善造成凭证遗失、被盗、伪造等情况需及时上报省经信委,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造成损失的,销售企业应承担所有损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用凭证领用人员、保管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办理交接手续,核对专用凭证的登记簿和实际库存,做到账实相符后方可离岗。 第二十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要加强对专用凭证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纠正;对重大风险问题,如有空白专用凭证的短缺、丢失、被盗及违规使用等,应及时查明原因,追查凭单去向,同时将有关情况及采取的措施上报省经信委。 第二十三条 中标企业注销或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结束后,使用专用凭证的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未使用的全部专用凭证上交省经信委,逾期不交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情节轻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编号为0030000001至0030700000止的专用凭证,使用“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印鉴是有效专用凭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