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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煤炭经营企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龙岩市煤炭管理局: 根据《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福建省实施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若干规定》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委组织对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开展年度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2009年9月1日前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 二、核查内容 (一)煤炭经营企业资格 核查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有无擅自变更煤炭经营许可登记事项,或有无擅自变更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上未登记事项(企业法人、股权等),是否仍然具备经营资格设立的条件。 (二)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活动情况 1、企业是否按年经营量要求开展经营活动。2009年5月30日以前取得批发零售经营资格证的企业按不少于2万吨年经营量核查;2009年6月1日后取得批发零售经营资格证的企业按不少于1万吨经营量核查;民用型煤企业按年经营量要求核查。 2、企业是否守法经营,有无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煤炭,有无向无煤炭经营资格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有无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等违法经营行为。 3、在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在开展经营活动期间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停止经营活动。 4、核查企业是否守法经营,有无价格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扰乱市场,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开展煤炭经营业务的情况。 三、核查材料 (一)批发零售经营企业 1、《福建省煤炭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核查表》(附件1); 2、2009年企业经营情况(附件2);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办公地址、储煤场地证明(租赁合同、权属证明复印件); 5、计量设备(检定有效期延续材料); 6、煤质化验相关材料; 7、储煤场地环评验收合格证明; 8、煤炭经营量相关材料:对单一经营煤炭产品的企业,提供煤炭增值税发票、进项发票、销项发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纳税凭证、经法定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须含年度煤炭经营情况)中的一项,对非单一经营煤炭产品实行包税制的企业除提交税务部门的纳税凭证外还需提交上述材料中的一项; 9、《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 (二)民用型煤经营企业 1、《福建省煤炭民用型煤经营企业年度核查表》(附件3);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经营地址证明(租赁合同、权属证明复印件); 4、《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 四、核查程序 (一)企业报送材料 参加年度核查企业应当在2010年1月10日前把年度核查材料(一式2份)报所在地设区市煤炭经营资格管理部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直接将核查材料(一式1份)报我委能源处。 (二)初审及上报 各设区市煤炭经营资格管理部门按本通知要求,负责辖区内批发、零售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核查材料的初审工作,于2010年2月15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及初审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委。 各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负责辖区内民用型煤加工经营企业的年度核查,于2010年3月30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及核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委。 (三)审核及公告 我委对上报的核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到现场核实。核查结束后将通过省经贸委门户网站(www.fjetc.gov.cn/)及时向社会及相关部门公布年度核查结果。 五、核查重点 煤炭经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核查不合格: (一)未经省经贸委许可擅自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办公场所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 (三)煤炭经营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四)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在开展经营活动期间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停止经营活动; (五)计量设备、煤质化验相关材料的有效期到期未延续的; (六)企业办公地址、储煤场地权属证明(有效期到期未延续的); (七)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无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的煤炭产品的,或以各种形式接受无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挂靠经营煤炭产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