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环办[2009]67号
【颁布时间】 2009-12-09
【实施时间】 2009-1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6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湖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2009年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湖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2009年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环办[2009]6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根据国家年度环境监测工作总体部署和工作安排,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环保厅制定了《湖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2009-2011年)》2009年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2009年检查实施方案。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以下称《行动计划》),使《行动计划》的实施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9年完成对武汉市、襄樊市、宜昌市、荆州市、黄石市、鄂州市六个城市及所辖县(区)环保部门和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贯彻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在用环境监测实验室主要分析仪器设备、自动监测仪器设备(水质、空气)、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以及对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人员培训等情况的检查,了解掌握各级环保部门和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管理情况,进一步推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检查内容

  (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执行情况

  (1)监测机构内部是否建立了监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履行了监测质量的职责。

  (2)监测机构是否按时通过了监测资质认定复查评审,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是否有效和持续改进。

  (3)国家标准分析方法规范收集和实际采用情况、有证标准物质的使用与保管情况。

  (4)年终是否按时向上级站提交了当年环境监测质量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5)市级站是否履行了对所辖区域县(区)级站的监测质量管理职责。

  (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1)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的覆盖率、自认定率、抽查率和培训率。

  (2)持证项目占计量认证通过项目的比例。

  (3)对新进监测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是否进行了岗前培训和考核。

  (4)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分级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在用环境监测实验室主要分析仪器设备和自动监测仪器设备(水质、空气)的情况

  (1)监测机构分析测试能力的考核检查。

  (2)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考核检查。

  (3)环境监测质量报告上报的及时性与完整性。

  (4)突发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率和数据上报的及时性。

  (四)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1)在用监测仪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情况的检查。

  (2)在用监测仪器设备完好率、送检率和使用效率的检查。

  (3)2005-2008年监测仪器采购资金投入情况的检查。

  (4)新购仪器的开箱验收与建档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人员培训情况

  (1)环境监测分析技术培训。

  (2)环境应急监测培训。

  (3)环境质量管理培训。

  (4)水、气自动站运行技术培训。

  


  三、检查方式

  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对武汉、鄂州、襄樊、黄石、宜昌、荆州6个地市进行检查;地市级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不少于1/3的县(区)进行检查。检查工作按照单位自查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进行。

  (一)单位自查:省、市、县级环保部门和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行动计划》和本《实施方案》要求,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自查,填报相关材料(详见附表),并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的现场检查。

  (二)现场检查:有关环保部门组成检查组,通过现场检查、查看档案记录以及盲样测试等方式,对下级环保部门和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1.成立检查组。省环境保护厅成立2个检查组,由科标处牵头,组织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及有关人员参加的检查组。

  2.检查组人员组成

  第一组:省厅科标处1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1人、有关市局及监测站2人。

  第二组:省厅科标处1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1人、有关市局及监测站2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