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商市建函[2009]29号
【颁布时间】 2009-12-09
【实施时间】 2009-1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6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允许限期补办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紧急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允许限期补办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紧急通知

  (新商市建函〔2009〕2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贸委,各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

  鉴于今年部门职能转换,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程序亦有所变化等原因,导致部分自治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2009年发展的连锁加盟网点未能在验收前及时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为充分调动和保护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努力发展农村连锁经营网络,繁荣和规范农村市场的积极性,请各地在承办企业书面承诺于2009年12月31日前办理好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情况下,对其申请验收的加盟网点先行予以受理,抓紧验收,并于2009年12月20日之前将验收结果报送自治区商务厅(市场建设处)。

  

  联系人:尼加提

  联系电话:0991-2886631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