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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9]110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09-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6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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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订民族宗教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相关政策;承担全省民族宗教事务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承担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研究涉及民族宗教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研究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和宗教事务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承办民族成份管理和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事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联系民族自治地方和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负责城市和散居民族工作;承担参与散居民族工作相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三)宣传处。

  

  负责对涉及全省民族宗教领域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负责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信息采集报送和对内对外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民族宗教工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承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及表彰有关事宜;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四)经济发展处。

  

  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处理具体事宜;协商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承担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的具体工作;参与拟订民族地区经济领域的发展规划;承担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承担参与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扶贫工作。

  

  (五)社会发展处。

  

  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处理具体事宜;承担指导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承办民族文化保护工作;开展民族文化的交流与合作;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事务;承担办理扶持、援助民族文化、教育有关事项;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民族地区开展科技工作;承担参与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体育等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六)宗教一处。

  

  承办全省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指导省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指导武昌佛学院和武当山道教学院工作;指导下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进行管理;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审批、登记事宜,负责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备案管理及其培训规划的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参与宗教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七)宗教二处。

  

  承办全省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指导省天主教、基督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指导天主教中南神哲学院、基督教中南神学院工作;指导下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天主教、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承办天主教、基督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审批、登记事宜,负责天主教、基督教教职人员备案管理及其培训规划的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

  

  (八)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参与全省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拟订和实施工作;负责基层民族宗教工作干部的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省少数民族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推荐工作;负责机关涉外事务。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5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0名。

  

  另核定湖北省支援西藏新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处级领导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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