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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9]140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09-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6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4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湖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物价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反价格垄断的执法职责。

  

  (二)增加价格公共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价格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本省价格、收费以及规范政府价格行为和反价格垄断等市场价格行为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提出修订省级政府定价目录的建议,组织纳入省级政府定价目录的价格听证工作。

  

  (二)提出综合运用价格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以及法律、行政等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全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建议,制定全省价格工作规划,部署年度工作任务,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和价格走势,监测预测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价格总水平变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省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调控政策的建议。

  

  (三)负责全省价格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价格工作,指导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

  

  (四)研究提出省级管理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收费的原则和作价办法,对中央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国家机关收费标准提出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提出省级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国家机关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拟订反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办法,研究提出价格调控和监管的建议。

  

  (五)组织开展全省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各种价格违法和乱收费行为,健全价格举报制度,推行明码标价,指导价格社会监督工作,指导并承担价格公共服务工作。

  

  (六)负责全省农产品、工业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及国家机关收费的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

  

  (七)负责全省涉案财产的价格鉴证工作,承担全省价格评估机构及人员的双认定工作,指导中介机构的价格鉴证工作。

  

  (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物价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会议组织、文秘综合、档案管理、机要保密、信访接待、电子政务、政务信息与督办等日常政务工作;负责目标责任制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政务值班和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财产管理、安全保卫以及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内部审计等行政事务性工作;承担起草综合性文件、材料工作;承担价格宣传工作;承担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市场价格调控处)。

  

  研究提出全省价格立法、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起草、送审有关价格、收费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承担价格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研究提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政策建议,牵头组织市场价格调控工作;分析价格形势,研究提出全省月度、季度、年度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和监管工作建议;承担全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

  

  (三)农产品与医药价格处。

  

  研究提出全省粮食、棉花、烤烟等重要农产品和部分化肥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政策及调整的意见;研究提出药品、医疗服务及医疗器械的价格政策及调整的意见,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农产品、农资、药品及医疗服务等成本、利润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提出对策建议;承担涉及职责范围内的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指导、协调药品价格评审及有关部门、地区之间农产品和医药价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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