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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指导推进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加强国有企业收益管理。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三)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四)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级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并组织年度和任期的业绩考核,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全省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全省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报省财政厅汇总,并负责执行。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信访维稳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依法对省以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负责党的关系归口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管理的中央在鄂企业和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群团工作。 (十)协助管理部分中央在鄂企业和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 (十一)负责党的关系归口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管理的中央在鄂企业以及所监管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二)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财务、安全保卫工作;承担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拟订全省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政策性文稿审核协调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研究总结全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调查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等重大问题的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和法律顾问工作,承办机关的法律事务;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