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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9]129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09-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6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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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业绩考核处。

  

  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综合研究全省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联系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工作。

  

  (四)规划发展与对外交流处。

  

  研究提出全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规划和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发展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承担机关、直属单位和所监管企业的外事工作。

  

  (五)财务监督处。

  

  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考核评价所监管企业的经营绩效;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六)产权管理处。

  

  拟订全省国有产权管理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面的规章制度;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监交国有资本收益;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产权纠纷调处和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和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七)企业改革处(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指导全省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研究指导所监管企业股份制改造、合并、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承办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

  

  (八)企业改组处。

  

  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推进所监管企业厂办大集体的改革工作;指导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承担省直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具体工作。

  

  (九)企业分配处。

  

  提出全省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

  

  (十)监事会工作处(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省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协助管理部分中央在鄂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工作。

  

  (十二)党建工作处。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党的关系归口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管理的中央在鄂企业和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十三)宣传工作处。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党的关系归口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管理的中央在鄂企业和所监管企业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和推进上述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宣传工作。

  

  (十四)群众工作处。

  

  根据有关规定,协调指导党的关系归口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管理的中央在鄂企业和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统战和知识分子工作。

  

  (十五)企业维稳处。

  

  承担党的关系归口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管理的中央在鄂企业和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及信访工作。

  

  (十六)人事处。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党的关系归口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管理的中央在鄂企业以及所监管企业的纪律检查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委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3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委书记1名,总经济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委副书记兼监察室主任、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9名。

  

  省国有企业监事会行政编制15名。其中:监事会主席(副厅级)5名,处级专职监事5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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