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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水利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27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不含兼职),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副厅级)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副总工程师、副总规划师、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副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水利工会主任、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5名。 五、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负责水资源保护,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省公安厅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长江干线以外省境内通航河流航道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省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负责业务上的指导。 (四)农村改水工作的职责分工。农村改水工作由省水利厅负责,省卫生厅负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检测、监测工作。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