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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9]121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09-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6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水利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27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不含兼职),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副厅级)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副总工程师、副总规划师、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副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水利工会主任、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5名。

  

  


  五、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负责水资源保护,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省公安厅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长江干线以外省境内通航河流航道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省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负责业务上的指导。

  

  (四)农村改水工作的职责分工。农村改水工作由省水利厅负责,省卫生厅负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检测、监测工作。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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