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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进一步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综合治理。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责任,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和服务管理措施,形成统筹管理、综合治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体系。要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人员队伍和服务管理网络建设,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和服务管理制度,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网络和自我服务管理模式。要按照《条例》要求建立稳定增长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投入机制,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形成合力。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措施,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受理并及时处理有关侵权案件,保护流动人口相关合法权益。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参与拟订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促进人口合理分布的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负责在办理流动人口有关登记和各种相关证件时,了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及时通报流动人口暂住情况等相关信息。民政部门负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当地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和服务体系,指导社区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信息采集、登记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流动务工人员信息统计、通报工作,指导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技能培训机构及时向流动人口提供劳务信息、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及时通报房屋租赁和建筑人员中流动人口基本信息,配合做好城市住宅小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为流动人口提供妇幼保健、生殖健康服务,及时通报流动人口生育分娩信息。工商部门负责配合做好个体工商户中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协查并通报流动人口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和证照时的婚育证明情况。其他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三)强化监督考评,兑现奖惩。各级政府要按照《条例》要求,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政府人口计划生育年度专项督查范围,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要科学合理地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考核内容、标准和指标体系,综合评定各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并根据考评结果予以表彰奖励,实行责任追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