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9]123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09-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6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十三)外经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对外经济合作政策,参与拟订全省对外经济合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年度计划;依法管理和监督全省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等业务;拟订我省公民出境就业管理办法;牵头我省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审核省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除金融企业外);负责对外经济援助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联合国有关机构、友好国家及国际化民间组织对我省提供多边、双边无偿援助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四)进出口公平贸易处。

  

  参与拟订我省与世贸组织规则相适应的政策,负责全省商务系统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按照我国政府的承诺,监督履行我省在进出口公平贸易和投资方面承担的义务;组织并指导我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法律政策,建立并完善进出口公平贸易和产业安全损害预警机制;协助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承担全省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登记备案工作;协助调查国外对我省出口商品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法律法规及其做法;协助有关部门对经营者进行反垄断审查,协调指导全省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十五)服务贸易处。

  

  牵头拟订全省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政策;拟订全省技术贸易政策和促进服务出口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全省服务贸易的统计工作;承担全省技术进出口、服务贸易促进工作;指导、协调湖北地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有关工作;负责在本省境内设立的内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工作。

  

  (十六)口岸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口岸工作的政策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口岸开放、口岸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规划,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口岸“大通关”建设;负责全省口岸协调管理,指导协调口岸物流园区建设;负责推进全省口岸通关信息化建设,指导电子口岸通关信息平台建设;负责一、二类口岸开放和关闭的调查、论证及报批验收工作;负责往返港澳客货直通汽车运输企业的车辆牌照管理;组织口岸物流工作;承担省政府口岸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台港澳处。

  

  贯彻执行国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经贸政策;拟订并执行全省对港、澳、台的经贸规划;牵头组织与港、澳、台经贸活动;协调处理对港、澳、台经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管理和指导对港、澳、台贸易,协调港、澳、台商投资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商务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53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驻外正处级干部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3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政府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省政府口岸办公室均设在省商务厅,各核定专职副主任(副厅级)1名。

  

  (二)省商务厅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省商务厅负责在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商务厅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2、外商投资管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商务厅等部门拟订,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省商务厅联合发布。

  

  3、境外投资管理。省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除金融企业外),由省商务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省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审批和上报。

  

  (三)省商务厅负责联系省商业联合会和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