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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师资培训处(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制定全市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进修院校和市属师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负责全市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中小学教师队伍职业道德建设工作;负责省、市级骨干教师的推荐、考核和认定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建设与应用;拟订全市语言文字工作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语言文字应用情况;组织实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组织、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负责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外国学生管理工作;负责外籍教师的教育教学管理;组织开展汉语国际推广工作;承担教育涉外监管的有关工作;承担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 (十一)督导室(长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拟订全市教育督导的相关制度和指标体系,指导全市的教育督导工作;代表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和本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相关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指导中等及其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承担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党委办公室 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处级干部管理以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等工作;负责制定全市中小学校长的培训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系统人才、统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工作。 (十三)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民办教育办学的政策、法规,拟订全市民办教育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制度;统筹规划全市民办教育的布局结构;负责全市民办教育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察、论证、检验、检测、认证、审核、上报等(含年审、年检、收费)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应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十四)老干部处 贯彻离休干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离休干部工作计划,落实上级有关部门部署的老干部工作;指导和考评所属单位离休干部工作;负责组织所属单位离休和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活动;负责老干部活动室的管理工作。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和机关党委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教育局机关行政编制76名,机关工勤人员数量5名(仍划入机关服务中心)。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23名(含政府督学1名、纪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部门领导职数中含政府督学1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