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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
【发文字号】 东经贸[2009]390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09-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7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申报2008年度东莞市节能先进单位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申报2008年度东莞市节能先进单位的通知

  (东经贸〔2009〕390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松山湖管委会,虎门港企业投资服务中心,重点耗能企业,有关单位:

  为鼓励先进,调动全社会开展节能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约束性目标,按照《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申报2008年度东莞市节能先进单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工商企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公共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管理或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单位,包括重点耗能企业、节能中介机构、节能产品与技术供应商、行业协会、镇政府(街道办)内设有关部门等均可申报;市直机关申报节能先进单位时,可以市直机关名义申报,也可以市直机关内设科室(机构)名义申报。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从事节能工作不少于2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节能组织管理中,组织有力,工作扎实,措施到位,节能成效突出;

  (二)在节能服务中,积极开展能源审计、节能规划、节能量审核等,对企业开展节能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促进和指导作用;

  (三)在节能新机制应用中,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帮助企业提出节能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企业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目标等发挥了直接的作用和成效;

  (四)在节能产品、技术推广中,创造性开展工作,促进了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在行业和区域中的推广应用,实现了较大的社会节能量;

  (五)在节能技术研发中,研究和开发出具有明显节能效果的新技术,并已实现产业化,实现了较大的社会节能量;

  (六)在实施重点节能项目中,实施了成效较为明显的十大重点节能项目,项目运行实现节能目标;

  (七)在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节能政策和设计规范,提供有针对性、节能效果明显的设计方案,并严格实施,取得了明显的节能成效。

  


  三、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直接向市经贸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2008年度东莞市节能先进单位申请表(见附件)

  2.单位2008年度节能工作总结

  3.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市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审,拟出建议名单,并在市级媒体进行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的单位,由市经贸局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授予“东莞市节能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每个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对在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由各部门、镇(街)、企业自行给予表彰奖励,所需资金可从节能先进单位的奖金中按适当比例据实列支。

  


  四、工作要求

  (一)参加评选的单位应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奖项的单位或者个人,撤销其奖项,追缴奖牌、证书和奖金,并由市经贸局给予通报批评,5年内不得参与该奖项的评选。

  (二)请于今年12月15日前,将推荐材料文本(一式两份)及电子版送市经贸局(交通能源科)。

  联系人:王森,电话:22239982,传真:22236427;

  地址: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183号经贸中心a座17楼。

  

  附件: 2008年度东莞市节能先进单位申请表(略)

  

  
二oo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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