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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石柱府办发[2009]292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09-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7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突发事件月度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突发事件月度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09〕2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掌握我县突发事件动态,进一步做好应急管理基础性工作,不断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健全突发事件统计报送制度。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方式和内容

  

  突发事件按月统计,每月统计上报一次。统计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类别、突发事件发生起(件)数、人员伤亡情况(含死亡、受伤人数)、经济损失、突发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及分析等。

  

  


  二、责任主体

  

  县经贸委、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国土房管局、县交通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畜牧局、县安监局、县气象局、县商务委、县地震局等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的统计分析和报送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以上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统计分析工作。

  

  


  三、报送时间和要求

  

  县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月度统计及报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实事求是,严格审核,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统计报表填报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上报。

  

  突发事件月度统计报送工作从2010年开始执行,1月上报2009年度突发事件统计报表,从2月起逐月报送上月突发事件统计报表。每月1日前通过党政网将统计报表上传县政府办公室郎庆华邮箱(联系人:郎庆华,联系电话:73329249)。

  

  附件:石柱县突发事件统计报表(略)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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