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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6〕20号)和《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编发〔2000〕34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是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由省人民政府领导。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村各类社区服务组织等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职责。 (二)增加参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职责。 (三)增加推进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及扶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二)研究制定全省供销社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全省供销社的改革和发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村各类社区服务组织等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三)参与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负责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指导构建农村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农副产品市场购销网络、日用消费品经营服务网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以及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网络。 (四)参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指导和培育壮大相关龙头企业;指导全省供销社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 (五)加强对全省供销社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与服务,协调与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的关系;监督、检查全省供销社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 (六)指导全省供销社的经营管理和技改项目的管理。 (七)按照省人民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以及防汛救灾物资的收购、储备和供应进行组织、协调、管理。 (八)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加强社有资产经营管理,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供销合作总社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省社机关会议组织、文稿起草、内部协调、文秘、机要、档案、信访、政务信息、提案、安全保卫及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安全管理等工作;承担省社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组织拟订机关工作制度,对机关重要工作进行督办检查;负责宣传、联络、接待工作;负责省棉花产业化厅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省社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编制管理工作;承办市州供销社负责人任职备案管理工作;对省社委派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负责组织对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指导本系统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职业技术教育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组织指导直属单位的劳动管理、社会保障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申报工作。 (三)财务资产处。 负责编制、申报、管理和使用财政预算资金;负责省社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资产开发、利用和管理;负责省社控股、参股公司中股权收益的收取、管理和使用;负责拟订直属单位和控股企业的经营目标并组织考核;指导、监督系统内省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及相关工作;负责编制、汇总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财务会计报表工作。 (四)经济发展处。 研究拟订全省供销社经济政策和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市场建设规划;监督检查本系统执行物价政策情况,为政府价格决策提出政策建议;承担政府委托的重要商品计划安排、储备和供应;负责对直属单位、控股企业及全省供销社经营业务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推动全省供销社的科技开发、技术引进和推广应用,组织协调开展对外经济贸易业务;负责相关投资项目可行性审核、申报立项;汇总统计报表,收集、发布经济信息,组织对农村市场的分析、预测和发展的研究工作;为省社直属和控股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服务,依法审查相关重要经济合同;负责省社机关、直属单位和全省供销社普法宣传工作;受省社委托,代理诉讼、仲裁、调解,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系统内重大经济纠纷和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