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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工程处(省人民防空工程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 负责拟订全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负责重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竣工验收工作;对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提出建议;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拆除、报废、统计管理工作;组织人防工程科研和信息交流,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承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城市建设、抢险救灾中平战兼容和转换措施;检查指导全省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的经营管理和安全使用;拟订全省人防工程定额标准;组织开展对人防工程国家质量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全省重大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问题的争议;监督检查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资质等级;指导省直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 (三)指挥通信处。 负责拟订、组织实施城市防空袭方案和保障方案;监督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落实人民防空要求;检查指导各地人民防空指挥所、疏散基地建设;组织指导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组织全省人民防空信息化平台建设;负责拟订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的建设规划、计划和保障方案,保障指挥通信畅通;检查指导人防通信站的值勤管理、设备维护和专业技术训练;战时组织人民群众进行防空掩蔽、城市人口疏散,协助有关部门消除空袭后果,配合城市防卫、要地防空作战,组织实施灯火管制;平时组织指导防空袭警报试鸣、城市人口疏散掩蔽演练;战时组织发放防空袭警报;拟订省级人防演习(练)方案,审批下一级人防演习(练)方案;组织参与防灾救灾工作;指导省直机关人民防空指挥场所和疏散地域建设。 (四)政策法规处。 承担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责任;拟订人民防空建设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人民防空的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民防空教育计划,开展人民防空知识教育。 (五)计划财务处。 组织拟订全省人民防空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全省人民防空经费、物资、设备的计划、申请、分配、核算和管理责任;指导监督全省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全省人民防空经费综合预算、决算的编报和使用管理;监督指导人民防空工程、业务经费的预算、决算和使用,组织内部审计;承担监督人民防空财务制度执行的责任;培训人民防空财务人员;拟订战时防空袭物资保障计划;承担办机关部门预决算和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与秘书处合署办公。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办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3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专职纪检监察员、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7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