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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9]119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09-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7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1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三)将省民政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五)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发展,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六)加强城市管理,完善城市管理机制。

  

  (七)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严厉打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八)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九)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起草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制度;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勘察设计、建筑业、建设监理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和建筑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企业参与出省和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地方工程建设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城镇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审定、编制和推广;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七)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城管执法和城市垃圾、污水处理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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