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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9]113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09-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7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三)优抚处(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抚恤政策、标准和办法;管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役军人等人员的伤残评定;承办烈士的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承办拥军优属工作,指导基层开展拥军优属;参与协调、调研复员退伍军人的有关工作。

  

  (四)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处。

  

  承担国家有关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拟订地方性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法规、规章草案;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协调处理复员退伍军人突出信访问题;指导、监督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并监督各军供站做好过往部队的保障工作。

  

  (五)救灾处(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救灾工作政策法规;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申请、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办国内外对省政府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工作;拟订减灾规划,承办省减灾委员会、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办省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七)区划地名处。

  

  拟订省级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办法;承办省内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及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等审核、报批事宜;组织指导市、州、县地名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划与地名信息的发布。

  

  (八)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规章、办法;拟订社会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办法;指导全省残疾人社会福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拟订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九)社会事务处。

  

  拟订婚姻、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地方性法规、办法;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工作;承担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全省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省际和跨区域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

  

  (十)规划财务处。

  

  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民政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监督民政事业经费下拨使用;负责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民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民政社会工作人才的宣传、表彰。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为9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0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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