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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9]114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09-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7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1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司法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监督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五)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六)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主要职责

  

  (一)起草司法行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管理全省监狱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监督管理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各行业的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管理全省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省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省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全省非监禁刑罚执行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九)负责组织实施本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指导、监督全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及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全省仲裁机构登记工作。

  

  (十二)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三)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负责管理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四)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司法厅设9个内设机构和政治(警务)部:

  

  (一)办公室(监狱劳教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工作情况的调查与综合;负责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督办;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审核;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信访、外事接待等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通讯信息技术网络建设;协调指挥全省监狱、劳教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法制宣传处。

  

  拟订全省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省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负责系统内的普法工作;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承担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律师公证工作管理处。

  

  指导、监督律师、公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审核审批律师事务机构及公证机构的设置;负责全省律师执照的发放、年检注册和律师资格撤销的审批工作;检查、监督公证业务活动,协调各公证机构之间的关系和业务管辖。

  

  (四)法律援助工作处。

  

  指导、监督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规划全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布局;承担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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