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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9]158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09-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7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测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测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5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测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湖北省测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鄂编发〔2001〕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测绘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15号)精神,设立湖北省测绘局,为省政府直属副厅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将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审查工作交给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二)将基础测绘及其他重要测绘的具体技术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加强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监督管理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测绘行政执法、组织开展测绘基础研究和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的职责。

  

  (四)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起草测绘地方性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本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测绘行业管理政策、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和管理本省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省性或重大测绘项目,建立健全和管理本省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负责组织实施“数字湖北”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工作,拟订地籍测绘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按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确认地籍测绘成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省级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市县基础测绘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

  

  (三)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审核并根据授权发布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查处重大测绘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审批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来鄂测绘。

  

  (四)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承担地理信息管理的职责,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监督管理地理信息的获取与开发应用,管理测绘航空摄影。

  

  (五)负责组织重大测绘科研项目及测绘科技创新相关工作,指导、组织、开展测绘基础研究、重大测绘科技攻关、科技推广和成果转化,组织开展测绘对外合作与交流。

  

  (六)负责管理基础测绘成果,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监督实施测绘成果的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保密安全。

  

  (七)承担地图管理的责任。监督管理本省地图市场,承办地图编制管理相关工作,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八)负责管理省级测绘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测绘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新闻宣传、信访、政策研究、政务公开、公务接待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工作协调和督查督办;负责行政审批报件大厅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承办测绘国际合作与交流有关事宜。

  

  (二)法规与行业管理处。

  

  组织起草测绘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本省测绘行业管理政策;拟订测绘市场准入标准并组织实施;承办测绘资质管理、测量标志保护的监督管理;承办全省性或重大测绘违法案件组织查处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承办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鄂测绘的登记、审查、报批。

  

  (三)规划财务处。

  

  负责组织起草本省测绘事业中长期规划草案,并依据测绘事业发展规划,管理省级测绘事业经费、专项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编制、审核、上报年度部门预算工作;参与研究拟订本省测绘事业发展的经济政策;承担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组织经济核算、考核、分析经济效益及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承担基建项目计划、概算、竣工决算的审核和内部审计;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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