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基础测绘处。 起草基础测绘规划草案,拟订本省基础测绘年度计划草案、测绘科技创新政策;承办基础测绘及本省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省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维护和完善本省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组织起草本省航空摄影规划,承办民用测绘航空航天摄影与遥感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管理本省重大测绘科技攻关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承办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管理有关工作;监督管理本省各类测绘产品的质量。 (五)地理信息与地图处(测绘成果管理处)。 负责组织起草本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政策;承办组织提供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工作;指导本省地理信息应用服务;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承办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批及测绘成果汇交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地图编制管理相关工作,核准向社会公开的地图。 (六)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组织拟订测绘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承办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年度考核、干部调配、人员招录、工资福利、人事档案等事项;承办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相关工作;指导全省测绘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测绘局机关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为4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1名。 五、其他事项 (一)由省测绘局牵头,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以及军地测绘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明确共建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统筹协调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分工、持续更新和共享服务工作、地理信息市场和地图市场的整顿。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