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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社会法制处。 负责省政府政法、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外事侨务、军事、民族宗教、教育、科技、文化、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体育、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制工作业务,对口联系相应的省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修改上述各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起草有关方面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协调立法过程中产生的有关争议;承办相关的立法解释工作;承办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省政府审批前的审查、修改、协调工作;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省人大就上述各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负责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制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四)法制协调处。 指导、检查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办理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的基础性工作;推行、指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负责全省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审查发放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研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共同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问题,推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协调解决行政执法中产生的争议和矛盾;办理涉及行政执法方面的信访和网上诉求事项以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有关工作。 (五)行政复议处。 办理向省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事项;办理或组织办理起诉省政府的行政应诉事项;指导全省行政复议工作;办理行政赔偿事项;指导全省的仲裁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3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含省政府法律顾问室专职副主任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7名(含法律事务处处长、专职纪检监察员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6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