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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指导全省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建设,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分析与预测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发布农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 (八)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财务、资产管理和审计;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规定;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违规、违纪事件;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九)国际合作处。 归口管理厅系统涉外事务;承担农业国际贸易研究、农产品出口促进和农业产业损害调查;承担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农业外援和援外工作的有关事宜。 (十)种植业处(省植物保护办公室)。 拟订种植业(粮、棉、油、麻)发展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组织实施种植业重大项目;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承担种子(种苗)审批和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种植业种子及其资源的品种审定、植物内检和遗传资源保护;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承办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组织种植业抗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 (十一)经济作物处(省农业板块基地建设办公室)。 研究拟订经济作物生产规划与产业布局,并组织实施;提出经济作物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经济作物结构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拟订经济作物技术推广和新品种、新产品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经济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种子种苗繁育管理工作;拟订农业板块基地规划,指导农业板块基地的建设。 (十二)省饲料工作办公室。 拟订饲料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饲料产品质量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饲料行业行政许可;承担饲料业发展的预测预警;协助组织饲料检测和质量监测工作;开展饲料工业信息统计,推广重大科技成果与技术。 (十三)农业产业化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指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布局、产业调整和服务体系建设。 (十四)农业重大项目稽查办公室。 组织推动农业各类项目政策的实施并监督落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业项目资金的稽查工作;监督检查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财务管理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厅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十五)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承担拟订农产品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的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承担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农业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23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农艺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0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从厅机关划出,单独设置为省农业厅所属的副厅级事业单位。其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规定。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省农业厅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