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津质技监局食监[2009]505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09-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7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近期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添加剂有关监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近期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添加剂有关监管工作的通知

  (津质技监局食监[2009]505号)


  

  各区县质监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的文件要求,市质监系统将继续组织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整治工作。为了深化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工作,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对近期加强的有关重点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管

  各区县局要继续做好对获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年度报告审查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换证工作。要积极督促企业全面自查、及时整改,按时提交《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自查申报表》(补充对规范产品和标签、说明书,加强使用的检验、计量器具进行检定等内容的要求)。各区县局要针对企业年度自查报告情况,严格进行核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本年度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于12月20日前完成,各区县局要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市工业产品审查中心。市局将对各区县局有关工作完成情况组织统一检查。

  


  二、集中组织开展对炒货、蜜饯类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监督检查

  各区县局要进一步督促食品企业实施食品添加剂使用报告制度,使用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提交变更报告。要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集中开展对炒货、蜜饯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即企业报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与法律法规规定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相统一、与库存中食品添加剂品种相统一、与产品生产配料品种相统一、与产品标签标注内容相统一。重点检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进货索证索票,不得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过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检查食品添加剂进货数量与入库数量、库存数量与出库数量、出库数量与生产配料数量是否相符;检查生产配料情况与生产工艺、执行产品标准是否相符;检查企业是否具有有效覆盖全部检验项目的检验报告等。

  各区县局要对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严肃处理。同时督促企业强化整改工作,加强对企业的规范化管理。

  


  三、继续加强市和区、县两级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围绕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等重点指标开展风险检测。各区县局要认真做好对国家、市级风险监测结果的后处理工作,督促企业分析排查原因,对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及时反馈信息,并举一反三加强有针对性的监管。

  


  四、各区县局要集中安排人力、物力,立即组织落实相关重点监管工作。同时,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全面加强规范企业生产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为2010年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奠定基础。

  各区县局要注重总结有关监管检查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于12月20日前将此次重点监管工作情况总结(包括出动执法人次、检查企业数、应年审企业数、已年审企业数、未年审原因、建立添加剂使用报告制度企业数、违法使用添加剂企业数等内容)报送市局食品处(含电子版)。对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局。

  联 系 人:傅晓晖 张晓芳

  联系电话:27025064(传真)

  电子邮箱:ffxh@tjjjn.gov.cn

  附件: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