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石柱府办发[2009]293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09-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7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征地费用划拨程序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征地费用划拨程序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09〕2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征地费用划拨程序,缩短划款时限,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工作快速有效落实,现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程序

  

  (一)及时报送基础数据资料。各乡镇征地实物调查公示结束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将基础数据资料分别报送县国土房管局统征办和建设用地单位,县国土房管局统征办在收到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概算等相关工作,建设用地单位应在收到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二)建立划款“一站式”会签制度。在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基础数据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由县国土房管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建设用地单位实行“一站式”会签手续(见附件1)。同时,取消各单位层层致函和审签程序,但理赔款划拨仍执行“建设用地单位→县财政国土专户→县国土房管局→所属乡镇”的划拨程序。

  

  (三)及时划转理赔款。会签结束后,县国土房管局务必在1个工作日内将发票送至建设用地单位。建设用地单位收到发票后,财务人员凭会签手续和发票在1个工作日之内将征地费用足额存入县财政国土专户,并及时告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核实征地费用已存入县财政国土专户后,1个工作日内送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待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转县国土房管局。县国土房管局收到征地费用后,应及时通知各乡镇将报销发票及各项费用花名册送至县国土房管局。县国土房管局在收到发票和花名册后,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将征地费用划到各乡镇财政所帐户(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2)。

  

  


  二、加强协作

  

  各相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树立全县“一盘棋”思想,明确职责,加强协作。需相关部门协作或联办的事宜,各相关单位要及时衔接沟通。遇职权范围内无法解决的,要及时向县分管领导汇报。要积极完善内部督查机制,强化跟踪落实,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严禁相关部门之间各自为阵、相互推诿。

  

  


  三、强化监督

  

  会签活动原则上由县国土房管局组织,县效能办派人参会并负责监督。各单位必须无条件参加会签,对无故缺席者,实行缺席默认制,由主办单位告知缺席单位会审结果。县政府督查室和县效能办负责跟踪督查,对工作落实不积极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项目征地资金表

  

  2.划拨征地理赔款工作流程图(略)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1:

  项目征地资金表

  

  地块位置:编号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价 (元/亩)

数量 (亩)

金额(元)

备注

1

土地补偿费

 

 

 

 

2

安置补偿费

 

 

 

3.

养老保险差额

 

 

 

4

青苗费

 

 

 

5

附作物补偿费(包括拆迁费用)

 

 

 

6

耕地开垦费

 

 

 

 

7

征地统筹费

 

 

 

8

征地管理费

 

 

 

9

土地管理费

 

 

 

10

村镇工作经费

 

 

 

 

11

其他

 

 

 

 

合计

 

 

 

 

 



  

  注:此表作为会签用,一式肆份,各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房管局、县财政局、建设用地单位各执一份,会签后分别交本单位财务人员作为划款凭证。

  

  乡镇人民政府签字:县国土房管局签字:

  

  建设用地单位签字:县财政局签字: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