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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秘书三处。 负责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审计、地税、统计、物价、法制、机关事务、招投标管理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联系省行政学院、省储备物资管理局,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办、省国税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等。联系省纪委、省委统战部、省编办、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军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工作。 (六)秘书四处。 负责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三峡(经协)、南水北调、扶贫、农科、地质勘查、农垦、移民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联系省气象局、中国农科院油料所、长江水利委员会、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国家林业局驻武汉专员办。 (七)秘书五处。 负责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国资、质监、安监、国防科工、测绘、烟草、邮政、通信、电力、铁路、民航、煤监、煤炭地质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联系烟草、民航、电力、石油、通信、邮政、建筑等中央在鄂大型企业。 (八)秘书六处。 负责教育、科技、人口计生、知识产权、地震、科协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联系中央在鄂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 (九)秘书七处。 负责公安、国家安全、司法、环保、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联系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委,省法院,省检察院。 (十)秘书八处。 负责证监、证券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联系在鄂证券机构、期货机构,协调上市公司监管及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等方面的工作。 (十一)秘书九处。 负责人民银行、银监、保监,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在鄂机构,城市商业银行,财产、人寿、健康、养老等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十二)文书处。 负责文电收发、传阅、分办、核稿、缮印、清退、销毁、保密工作和印鉴、档案管理及机要通信工作。 (十三)省政府政务督查室。 负责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办件、交办件的登记、分办、转办和督查工作;负责全国和本级人大、政协交省政府的建议、提案的登记、分办、转办和督查工作;负责全省政府系统督查的业务指导和厅内督查的综合工作。 (十四)人事处。 负责办公厅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办理工作人员的出国出境政审、证件发放;负责联系省政府驻外办事处。 (十五)行政处。 负责办公厅机关财务、房产、车辆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办公厅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负责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国有资产和财务监管工作。 (十六)省政府接待联络服务处。 负责国务院和各省、市来鄂检查、指导、交流工作的领导同志的接待和联络服务工作;联系省政府宾馆、饭店。 (十七)省政府大院管理服务处。 负责省政府大院安全保卫、后勤服务及环境卫生管理等工作;指导省政府大院各单位治安保卫、综合治理、消防工作。 (十八)省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负责全省政府系统的政务信息化规划、建设、技术与安全保障以及省政府有关会议、活动的多媒体技术服务;负责省政府门户网站及联接省政府各部门计算机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政府系统信息公开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48名。其中: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1名,副秘书长8名(不含兼职),办公厅副主任2名,纪检组长1名;省人民政府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5名(含应急办副主任2名,政务督查室副主任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9名。 五、其他事项 (一)将原挂靠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省人民政府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整为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挂牌。 (二)管理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三)管理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