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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福利等工作;负责承办本厅和省公务员局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争先创优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调休干部管理处)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及调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51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不含兼职),纪检组长1名,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1名,总会计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6名(含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0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省公务员局。省公务员局的人事党务、后勤财务、离退休干部、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所属的事业单位成建制划归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