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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9]150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09-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8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5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副厅级),为省科学技术厅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负责组织协调全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的职责。

  

  (二)增加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职责。

  

  (三)增加指导全省知识产权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全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开展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专利及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拟订专利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全省专利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负责依法调处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三)研究制定全省专利工作发展规划;负责全省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专利信息的传播利用;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向;负责本省知识产权的对外联络、合作交流,负责专利统计分析工作。

  

  (四)指导全省知识产权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推动全省专利工作的开展,依法规范管理全省专利代理工作。

  

  (五)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受理专利申请,负责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工作。

  

  (六)承担省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专利保护技术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知识产权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文稿、重要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信访、保密、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等政务工作;承办知识产权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承担局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和有关机构编制、人事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安全保卫、计划生育及后勤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党组织的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协调管理处(政策法规处)。

  

  拟订和实施专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措施;承办指导全省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事宜;指导各地及企、事业单位制定专利工作制度和专利发展战略;指导专利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承担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贯彻国家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拟订专利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全省专利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依法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承担有关专利的行政复议工作;承担组织协调全省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承担完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的相关工作;承担省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规划发展与外事处。

  

  拟订全省专利发展工作规划;承担全省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专利信息的传播利用工作;承担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工作;承担专利统计分析工作;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向,承办对外知识产权的合作交流工作;承担指导有关专利的进出口工作;承办有关知识产权的其他外事工作。

  

  (四)专利代办处。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承办专利申请的受理和收缴各种专利规费工作;承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工作;指导相关专利咨询服务工作;承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交办的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知识产权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正处级领导职数5名(含专职纪检监察员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6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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