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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吕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09]140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09-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8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9〕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切实做好政府机构改革中的档案管理工作,妥善处理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各部门要从对历史负责的高度,重视和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要将档案的管理和移交工作纳入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确保档案管理和移交工作与机构改革工作同步进行。

  

  


  二、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必须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交接等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国家档案馆或有关单位移交档案,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各种载体的档案。

  

  


  三、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其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属永久、长期保存档案的归属与流向。

  

  1、撤销的单位(包括临时机构),其档案全部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2、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并组成新的单位,原单位的档案全部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

  

  3、机构保留,性质不变,但名称更改或职能与业务范围部分发生变动的单位,其原来形成的档案由该单位继续保管,不得分散。

  

  4、机构性质改变,即由原来承担有政府行政职能的单位,改变成不再承担政府职能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原单位形成的档案应移交市档案馆。

  

  5、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机构变化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二)属短期保存的档案归属与流向

  

  机构变动单位短期保存的档案移交接管其主要职能的单位,按原名称单列全宗进行保管。

  

  


  四、机构发生变动的部门和单位形成的基本建设档案和设备档案,原则上应移交继承该产权的单位。必要时,可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

  

  


  五、机构发生变动的单位形成的连续变化并经常使用的专业档案,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原则上可移交继承该管理职能的草位保管和利用。已保存满10年的永久、长期档案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

  

  


  六、机构变动单位应根据上述要求,尽快开展工作。移交工作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指导、监督和验收。档案未移交完毕,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不得离岗。

  

  


  七、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基本要求是,归档文件齐全完整,整理质量符合有关规定,交接及时、手续齐备。移交档案应同时移交手检式目录、电子机读目录各一式两套,以及原单位编制的各种参考性资料和内部期刊、出版物等,并附有大事记、组织沿革、全宗介绍等有关资料。单位之间移交档案可参照执行。

  

  


  八、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凡发生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以便共同协商,妥善处理。

  

  


  九、新组建单位应及时建立档案工作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配置档案专用库房和档案保管利用设备,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有序进行。要在设立之日起两个月内,按要求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在单位成立后一年内,编制《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十、政府机构改革部门和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坚守岗位,及时将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报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依法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及交接工作,加强档案的安全保密,严防档案损毁、丢失和泄密。

  

  


  十一、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对擅离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等违规、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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