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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赣地税发[2009]165号
【颁布时间】 2009-12-09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8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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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处罚执行标准种类、幅度、档次内确定较高处罚。

  

  


  第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的税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地税机关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税务行政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除依法当场处罚外,案件查办人员应当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建议,并说明税务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根据、处罚理由和法律依据等,交本单位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岗位)进行合法性审核。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地税机关要以一定的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地税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执行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及《执行标准》未规定或者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以该法为准。

  

  本规则及《执行标准》与合法、有效的省、部级及以上国家行政机关的规定相抵触的,以该规定为准。

  

  本规则及《执行标准》与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则及《执行标准》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则及《执行标准》所称“以下”、“以上”均含本数,重合的“以上”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则及《执行标准》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及《执行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赣地税发[2008]1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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