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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兰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兰政发[2009]132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09-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8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兰州市城市建设用地储备工作实施意见

[接上页]
2.组织申报实施方案阶段

  《兰州市年度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经国土资源部、省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向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上报《兰州市年度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

  (三)实施征收阶段

  《兰州市年度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近郊四区政府和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征地通知,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工作。

  (四)土地储备阶段

  纳入储备的用地,经省、市政府批准转用和征收,并完成了征收工作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市土地储备中心发放土地使用证。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土地的储备管理工作。

  (五)土地供应阶段

  土地征收工作结束后,由近郊四区政府和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出具征地结束工作返函,市政府将按相关规定依法供地。

  


  六、其它问题

  (一)纳入储备的用地,经省、市政府批准转用和征收,并完成了征地工作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市土地储备中心发放土地使用证。此土地使用证仅用于以下范围:

  1.开展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拆迁及土地前期熟化整理等工作;

  2.开展与土地征收及熟化等有关的资金筹措工作,如办理土地抵押登记等;

  3.在完成土地征收、拆迁工作后和供应土地前,凭此证按有关规定利用土地;

  4.其他和土地储备及用地报批供应、利用等有关的用途;

  纳入储备的土地供应后,国土部门将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向新土地使用者颁发土地使用证。

  (二)近郊四区政府和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应履行各自职责,若不能及时上报非储备项目用地有关资料或未缴纳相关费用的,土地将由市政府交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储备,并安排他用。

  (三)凡是纳入储备项目的用地,均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每宗用地的标定地价,并由国土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供地时,无论采用何种供地方式和向任何用地单位供地,标定地价均作为政府供地的最低价。

  (四)为了保证储备的实施,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要保证储备所需资金的筹集。市财政应按市政府《关于土地储备收入返还比例的批复》(兰政函字〔2008〕71号),及时向市土地储备中心返还土地储备收入。

  (五)近郊四区政府和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以及市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全力配合,确保城市建设用地报批供应工作顺利进行。若因工作滞后,造成建设用地不能按期供应,影响下一年度全市城市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12月10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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