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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健康体检准入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 为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的准入管理,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对我市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如下规范: 一、健康体检 (一)执业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1、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2、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 3、至少具有2名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4、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 5、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6、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 (二)许可程序: 1、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限期补充有关材料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3、审核评估 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情况进行全面审查。a:资料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b:现场审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现场审查,并作出书面评价。 4、决定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目中登记。 (三)审批要件: 1、《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及其副本; 3、内科、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复印件; 4、在本院注册护士名单; 5、仪器设备名录; 6、健康体检项目目录(一式两份); 7、健康体检流程(文字或图表示均可)。 二、外出健康体检 外出健康体检是指医疗机构在执业地址以外开展的健康体检。 (一)备案材料: 1、外出健康体检情况说明,包括邀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受检者数量、地址和基本情况、体检现场基本情况等; 2、双方签订的健康体检协议书; 3、体检现场标本采集、运送等符合有关条件和要求的书面说明; 4、现场清洁、消毒和检后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备案时限:于外出健康体检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登记机关备案。 三、要求 (一)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要根据卫生部指定的《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制定本单位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并向登记机关备案,不设床位和床位在99张以下的医疗机构还应向登记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外出健康体检只可以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范围内开展。 (三)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的名称挂牌字号(标识)至少要大于健康体检的挂牌字号。 (四)已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2009年12月30日前完成健康体检服务登记。 二oo九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