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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常政办发[2009]131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09-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8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常州海关联络员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海关总署、南京海关支持经济发展各项措施,密切常州海关与常州各辖市、区外经局,外贸进出口重点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之间的联系和沟通,服务招商引资,服务广大进出口企业,促进常州外向型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推进海关行风建设,根据《南京海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常州区域经济发展合作备忘录》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海关联络员是指由常州海关聘请的,在常州各辖市(区)外经局、外贸进出口重点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负责外贸和招商引资,与海关联系工作较多,熟悉辖区内进出口企业基本情况的分管领导。

  


  第三条  海关联络员的产生,由所在单位推荐,常州海关聘请。任期一般为2年,连聘连任,如聘用期内联络员工作变动,由原所在单位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条  海关联络员的主要职责

  1. 协助所在地党委、政府联系、沟通海关工作。

  2. 协调海关与所在单位、与辖区内进出口企业相关工作。及时向海关反映辖区企业在执行海关政策中的遇到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协调、联系海关帮助本单位或辖区企业解决在招商引资、政策咨询、业务培训、企业通关等方面遇到的困难。

  3. 配合海关对辖区企业的管理。及时向海关提供企业生产经营,以及注销、变更、倒闭等情况。

  4. 配合、支持海关工作。配合海关在辖区内开展政策宣讲及业务培训工作;为海关在辖区内执行公务提供便利和支持。

  5. 对海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6. 对海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廉政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常州海关的主要职责

  1. 及时向联络员通报常州海关工作。

  2. 向联络员提供海关政策解读服务。

  3. 支持联络员所在地政府、单位的招商引资工作。为联络员辖区内进出口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业务培训服务;及时解决联络员反映的企业在办理海关业务方面存在的困难。

  4. 及时处理并反馈联络员提出的意见、建议。

  5. 及时反馈联络员举报处理情况。

  6. 向联络员赠阅《中国海关》杂志,提供相关统计信息。

  


  第六条  建立海关联络员工作机制

  1. 常州海关办公室是协调海关联络员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与海关联络员的日常工作联系和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常州海关各职能部门对口负责联络员联系的具体业务工作。

  2. 常州海关每季度召开一次海关联络员工作例会,通报海关工作,解读海关最新政策法规,征求对海关工作意见、建议,反馈联络员联系工作落实情况,交流联络员工作经验。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常州海关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09年12月起施行。常州海关驻溧阳办事处、驻武进办事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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