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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必须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由南通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定点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应督促资产使用单位做好资产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偿使用行为终止时,应及时做好相关资产收回的账务处理、实物接收等工作。 第十七条 产权登记为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出租、出借的收入,作为市级机关房屋大修专项资金存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机关房产的修缮,具体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缴税后有偿使用的收入在20万元/年(含20万元/年)以上的,按收入的30%安排单位部门预算不可预见费;收入在20万元/年以下的,按收入的50%安排单位部门预算不可预见费,其余部分作为财力来源列入部门预算编制。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经出租,且至本办法实施之日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按下列不同情形处理: (一)原出租资产未签订合同或虽已订立合同,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原出租合同约定租金明显偏低(低于合同签订时同类资产租金50%)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原出租合同的内容和形式规范、约定的租金无明显不合理、且本办法实施前承租人能按约履行合同条款的,原合同继续执行。原出租合同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产权登记为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出租房屋的原出租合同,原则上按产权归属进行变更,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属于上述(一)、(二)款所述情形的房屋,亦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和事项,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行政、事业单位已经对外出借,且至本办法实施之日履行期尚未届满的资产,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长期闲置的,以及合同期限届满国有资产不再出租、出借的,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意。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财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监督。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登记表 附件: 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登记表 年 月 日
备注:1、单位性质包括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团体。 2、资产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对外担保等。 3、年收益指单位根据使用方式取得的年收益情况,包括年租金等。 4、本表一式四联,单位、主管部门、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各一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