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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字号】 鄂环发[2009]10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09-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9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鄂环发[2009]1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环发[2009]1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积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把落实《通知》精神与环保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有机结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将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环境管理工作的重点。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深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做好辖区的重点产业规划环评。钢铁、水泥、电石、煤化工、磷化工等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产业规划必须尽快开展规划环评。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上述行业未开展规划环评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上不得受理和审批扩大产能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多晶硅、煤化工等产能过剩、重复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严禁化整为零、违规审批。

  

  


  四、各地应于2009年年底前组织并完成辖区“十一五”期间审批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多晶硅、煤化工、石油化工、有色冶金等行业建设项目清查工作,重点检查环评、施工期环境监理、“三同时”验收、日常环境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坚决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辖区清查工作和整改情况总结报告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上报省厅监督管理处。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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