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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9]195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09-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9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19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工商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三)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研究拟订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按规定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驰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领导全区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工商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统计、保密、机要、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政治部

  负责系统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外事和领导班子、基层组织及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工商干校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拟订系统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系统部门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及部门决算审查编报;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管理下级工商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负责系统资产管理工作。

  (四)基建装备处

  拟订系统基本建设和装备物资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编制年度基本建设和装备物资采购计划、分配方案;组织采购招标工作;负责系统基建工程监管工作。

  (五)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订自治区地方性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备案;组织开展工商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组织法制宣传培训;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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