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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9]194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09-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9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19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以下简称自治区司法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3.组织指导律师资格和公证员资格考试工作的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2.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职责。

  3.主管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的职责。

  (三)强化的职责

  1.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2.警务督察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自治区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劳动教养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和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指导、监督、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援助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及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七)监督、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八)主管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九)监督、指导和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和车辆等警用物资装备。

  (十)监督、指导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全系统的宣传教育、干部培训、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管理权限范围的监狱、劳教系统处级领导干部,协助地、州、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一)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司法厅设政治部和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监狱劳教工作处)

  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机关政务活动的协调工作;负责全系统司法外事交流和机关文电、机要、收发、信访、编译、督查督办、统计、档案、保密、办公自动化建设等工作;指导全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司法行政信息通信技术网络建设;对涉及监狱、劳教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监狱、劳教机关管理罪犯(劳教人员)、艾滋病防治、戒毒和反邪教等工作。

  (二)法制宣传处

  拟订全区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牵头对全区各地、各部门法制宣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指导检查全区各地、各部门的依法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各地、各部门的法制宣传报道工作;承办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律师工作管理处(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

  指导和监督律师工作;负责律师事务所机构设立审批;负责律师执业审批;负责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的年度考核;承担在疆的港澳律师管理工作;承担律师事务所在外省设立分支机构的指导、监督工作;承担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指导、监督工作;承担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四)公证工作管理处

  指导和监督公证工作;负责公证机构设立审批;负责公证员执业和公证员任命的审核工作;负责公证机构及其执业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审核全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复杂疑难的公证案件;负责公证机构出具的涉台公证文书副本寄送及台湾公证机构出具公证文书副本查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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