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环办[2009]68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09-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9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迎接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迎接2009年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

  (鄂环办[2009]6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做好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核算和核定工作,迎接华南督查中心的年度核查核算,确保完成今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今年是我省污染减排工作的决胜之年,年初,国家对我省下达了2009年减排目标任务,省政府也向各地下达了年度减排任务,并与各地政府签订了年度减排目标责任书。污染减排是约束性指标,必须完成,否则将直接影响到各地两型社会激励性资金转移支付和政府主要领导的考核。因此,各地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组织工作专班,完善减排项目档案,加强对减排项目的现场监管,确保减排项目稳定达标运行,加强三大体系建设,迎接国家即将组织对我省2009年度主要污染物年度核查核算。

  


  二、组织完善减排档案。

  污染减排档案是污染减排工作核查核算和考核的基本依据,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污染减排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1.我厅将从本月21日开始对各地减排档案资料进行会审,各地要认真对照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预审会议安排,提前准备好审查需要提交的各种档案资料按时到会(见附件1)

  2.档案材料对照种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档案材料明细要求(见附件2),做到齐全、真实,能充分反映污染减排工作成果,为减排量的核定和减排目标考核,提供完整、详实的证明。要安排专人负责污染减排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根据减排项目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及时完善档案内容,有关统计、监测、监察、项目验收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为减排档案出具规范的原始材料。做到内容详实,重点突出,条理清晰,便于查阅,一厂一档,能客观真实反映减排项目的运行情况,全面反映减排成效。

  3.各地档案资料一律暂不装订,会审后按统一格式装订。

  4.对于还没有正式公布的统计数据,可先行采用有关部门的快报数据。

  


  三、切实加强减排工程运行监管。

  对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脱硫等重点减排项目,要进行拉网式的检查,并加大检查的密度,确保各重点减排项目都能稳定达标运行,确保经的起环保部华南督查中心的年度现场核查。对其它工程治理项目也要加强监管,确保每一个投运减排项目都能发挥最大的减排效应。对关停项目,要确保无死灰复燃的现象发生。要加大对在线监控设施的监管,所有污水处理厂要确保进出口均安装在线,并确保在线监控设施达到国家的规定要求。

  


  四、加强重点减排工程建设督办。

  各地要切实对照存在的问题,加大减排项目的现场监管。今年年初,十堰市由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长期处于低负荷运行被环保部责令于今年年底前完成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暂停审批有关城市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并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还有我省的大冶有色技改和鄂钢烧结脱硫项目是列入国家“十一五”的重点非电二氧化硫减排项目。以上项目所在的市州政府一定要加强以上重点项目的整改和监管,及时向省厅上报项目进度。大冶有色确保在年底前要达到规定的进度,确保在2010年10月以前建成投运;鄂钢烧结脱硫要确保在年底前拆除3台24平方的烧结机,并开工90平方的烧结脱硫;十堰市要加大污水处理厂的整改,及时申请国家验收。

  附件:1.总量减排核算预审会议安排

  2.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档案材料明细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1:

  
全省2009年总量减排核算预审会议安排

  


  为做好全省2009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工作,我厅决定召开全省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预审会,对各地上报的减排项目新增减排量及减排档案进行初步审查。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09年12月21日-12月28日

  


  二、会议地点

  湖北楚源宾馆

  联系人:桂琴 15827181617,67886674

  


  三、会议安排

  21日上午:武汉市;

  21日下午:天门市、神农架林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