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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晋价行字[2009]294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9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山西省儿童医院(山西省妇幼保健院)门诊初诊建病历(电子病历)试行价格的批复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山西省儿童医院(山西省妇幼保健院)门诊初诊建病历(电子病历)试行价格的批复

  (晋价行字[2009]294号)


  

  省儿童医院(妇幼保健院):

  你院《关于申请建立门诊电子病历档案收费价格的请示》(省妇儿院字[2009]50号)收悉。为优化患者就诊流程,最大限度缩短就诊时间,实现对患者基本信息的登记、存储和管理,促进病历质量的提高,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及我省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院开展门诊初诊建病历(电子病历)价格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门诊初建病历每人次一次性收取2元,包括与门诊初诊建病历相关的电子档案查询卡。复诊时不再收取此项费用。

  


  二、丢失信息查询卡,需补办时可收取工本费1元/张。

  


  三、你院要认真做好门诊初诊建病历的管理和宣传解释工作,在醒目位置公示项目价格及有关事项,并主动接受价格、卫生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文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有什么问题,应及时反馈省物价局、省卫生厅。你院应于每季度末以书面材料将试行情况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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