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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建安[2009]46号
【颁布时间】 2009-12-07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9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使用塔式起重机安全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的通知

[接上页]


  附件2:

  
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及远程监控

  管理平台应具备的功能

  


  


  一、环境适应性和抗干扰功能

  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良好的环境适应性和抗干扰功能,满足在建筑施工工地-20℃-60℃工作环境及雨雪天气正常工作要求,同时系统装置应具有良好的抗环境干扰能力。

  


  二、远程监控管理平台功能

  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采用开放性架构,以无线方式与远程监控管理平台联网,通过远程监控管理平台对塔机运行安全的工况参数实现远程实时动态监控,对违规操作实现实时远程报警,并能通过自动触发报警手机短信或电话语音对违规操作实现实时远程告知。远程监控管理平台应能够完整存储塔机全部运行记录历史数据和违规操作报警信息,同时提供数据和信息的综合条件查询和统计分析功能,查询和统计分析结果可方便地输出为书面报表和excel电子文档。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的远程监控管理平台应支持全省各地统一联网,实现全省塔机运行安全监控数据信息的互通共享。

  


  三、智能防碰撞功能

  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群塔干涉作业以及塔机与周围物体干涉作业条件下的防碰撞监测、预警和报警功能。

  


  四、现场声光预警、报警功能

  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声光预警、报警功能。通过蜂鸣器和报警灯,在塔机工作参数达到额定能力的90%以上时,向司机发出断续的声光预警,在塔机工作参数达到额定能力的100%以上时,装置应能发出连续清晰的声光报警,且只有在降低到额定工作能力100%以内、90%以内时,报警、预警才能解除。上述工作参数和对应的额定参数至少应包括起重重量、起重力矩和环境风速。

  


  五、显示功能

  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显示功能。系统同时以清晰形象的图形和字符方式向司机显示塔机当前平面、空间位置和主要工作参数、额定参数。主要工作参数至少应包含当前工作幅度、起重重量、起重力矩和工作环境风速;额定参数至少应包含幅度及对应的额定起重重量和额定起重力矩、限制风速、起升倍率和塔机臂长。显示精度误差不得大于实际值的5%。

  


  六、数据存储及保护功能

  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能够向远程监控平台实时传输运行数据和报警信息,监控平台数据库完整存储全部历史数据。此外,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现场至少应以加密方式存储最近1.6×10000 个工作循环的运行数据。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装置结构不应预留外露usb接口或以太网口,防止数据被以优盘或网线等不安全接入方式非法读写或篡改。

  


  七、工作环境风速监测、预警和报警功能

  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应具备工作环境风速监测功能,并当风速大于工作允许风速时,能发出停止作业的预警和报警。

  


  八、便捷的适用性设置功能

  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便捷的适用性设置功能,确保技术参数与塔机固有技术参数相符,能够方便地安装在各种厂家生产的各种型号塔机上并良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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