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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09]55号
【颁布时间】 2009-12-07
【实施时间】 2009-1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9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制订的《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制订的《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9〕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制订的《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加快提升上海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优化上海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创新发展环境,发挥新能源汽车产业对上海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从事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开发、生产、应用和服务的企业和机构(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个人。

  


  第三条  本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以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为主攻方向,以“电池、电机、电控”(以下简称“三电”)关键零部件为突破口,同步支持燃料电池汽车等新能源汽车降低成本、提高性能,加快抢占技术制高点和市场增长点,形成国内领先、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自主产业体系和产业集群。

第二章 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支持


  

  


  第四条  在政府科技投入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的产学研联合攻关,加快突破“三电”领域关键技术瓶颈,包括动力电池正极和负极材料、电池隔膜、成组技术、电池管理系统等;永磁电机耐高温材料、电力电子模块、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等;高可靠控制器、传感器、执行器、能量优化管理系统等。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申报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国家级重要科研设施和基地、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及市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技术改造、人才计划、小巨人计划、新产品等专项支持计划,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第六条  本市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的整车集成开发、关键零部件的技术突破和产业化。列入本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的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资的10%;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包括“三电”等关键零部件和公共平台建设等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资的30%;具体通过资本金注入(含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跟进投资)、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七条  支持新能源汽车的改扩建项目、引进技术和装备项目、企业收购兼并境外拥有核心技术的企业和研发机构且获得相对控股权的项目,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

  


  第八条  对新能源汽车企业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九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企业申报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新能源汽车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新能源汽车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十条  市国资管理部门对本市国资出资监管企业的新能源汽车研发投入,经审核后在出资监管企业产权代表业绩考核时视同实现利润。

第三章 应用推广支持


  

  


  第十一条  加大新能源汽车的政府采购力度,对经认定纳入《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同时纳入《上海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并逐年扩大采购规模。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并积极支持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单位申请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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