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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2009年度第二次替代发电量交易结算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4号)精神和省物价局《关于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华东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电〔2009〕34号)的要求,现将2009年度第二次替代发电量交易结算电价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经贸委、省物价局《关于2009年度第二次替代发电量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9〕429号)中确定的2009年度第二次替代发电量交易出让方的结算电价调整如下: 电厂名称 调整前出让结算价调整后出让结算价 (元/千瓦时)(元/千瓦时) 厦门电厂 0.5333 0.5253 恒发电厂 0.4433 0.4353 邵武电厂 0.4573 0.4493 漳平电厂 0.4453 0.4373 漳平二厂 0.4453 0.4373 永安电厂(5、6号机组) 0.4453 0.4373 永安电厂(3、4号机组) 0.3983 0.3983 大田益源公司 0.4373 0.4293 龙岩电厂 0.3843 0.3843 二、按上述出让结算价调整的幅度,相应调整受让方与出让方的受让结算价。 三、省电力有限公司对2009年度第二次替代发电量在2009年下半年的6个月内按月平均、日平均结算替代电量的计算方法,从2009年11月20日起,按调整后的结算价格与出让方结算替代电量电费。 四、其他事项仍按闽经贸能源〔2009〕42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物价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