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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经贸能源[2009]866号
【颁布时间】 2009-12-07
【实施时间】 2009-1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0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2009年度第二次替代发电量交易结算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2009年度第二次替代发电量交易结算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9〕866号)


  

  省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4号)精神和省物价局《关于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华东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电〔2009〕34号)的要求,现将2009年度第二次替代发电量交易结算电价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经贸委、省物价局《关于2009年度第二次替代发电量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9〕429号)中确定的2009年度第二次替代发电量交易出让方的结算电价调整如下:

  电厂名称  调整前出让结算价调整后出让结算价

  (元/千瓦时)(元/千瓦时)

  厦门电厂 0.5333 0.5253

  恒发电厂 0.4433 0.4353

  邵武电厂 0.4573 0.4493

  漳平电厂 0.4453 0.4373

  漳平二厂 0.4453 0.4373

  永安电厂(5、6号机组) 0.4453 0.4373

  永安电厂(3、4号机组) 0.3983 0.3983

  大田益源公司 0.4373 0.4293

  龙岩电厂 0.3843 0.3843

  


  二、按上述出让结算价调整的幅度,相应调整受让方与出让方的受让结算价。

  


  三、省电力有限公司对2009年度第二次替代发电量在2009年下半年的6个月内按月平均、日平均结算替代电量的计算方法,从2009年11月20日起,按调整后的结算价格与出让方结算替代电量电费。

  


  四、其他事项仍按闽经贸能源〔2009〕42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物价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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